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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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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14年5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6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7号公布,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和《规定》,本中心所掌握的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凡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本中心编制了《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市公园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网站上查阅,也可到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一层领取。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中心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1.通过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网址为:gygl.beijing.gov.cn。 2.通过首都之窗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政府信息。 3.其他方式: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本中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中心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中心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 (一)受理机构 本中心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非紧急救助分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一层 联系电话:010-68300800 传真号码:010-68353517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外大街143号 邮政编码:100044 电子邮箱地址:fjjjzgy@126.com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7:00。 (二)申请的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 向本中心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机关一层领取,也可以在本中心门户网站或首都之窗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生成日期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的提示。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提出申请: (1)电子邮件申请。申请人将电子版《申请表》发送至fjjjzgy@126.com邮箱。 (2)网页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中心网站,“信息申请”中填写电子版《申请表》直接提交申请。具体网址为www.bjmacp.gov.cn。 (3)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4)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市公园管理中心非紧急救助分中心接待室,当场提出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进行咨询。 2.审查 本中心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不完备的,要求申请人补充或更正。 3.登记 本中心对于有效的申请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中心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中心终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在法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答复 收到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给予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主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开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行政机关决定公开的,应当在书面告知第三方后公开。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规定的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终止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将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1)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可以公开的。以申请人提出的获取信息的方式予以公开。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4)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5)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并说明理由。 (7)不属于本中心公开的,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8)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不准确或需要进一步补充其它材料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9)同一申请人就同一政府信息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本中心已依法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重复办理。 (三)收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遵照《北京市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办法》。 三、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监察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010-6839035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外大街143号; 邮政编码:100044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7: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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